為加強源頭治理,深圳將對排水設施實施“雨污分流”,工業生產區域內的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露臺應當設置污水管道。11月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下稱《條例》),該法自明年元旦起施行,將率先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范,為先行示范區建設夯實生態之基。
排量少且污染物濃度低的排水戶無需再申領許可證
為解決排水管理“最后一公里”問題,2019年12月深圳全面鋪開“排水管理進小區”重大改革舉措,成為國內首個提出建筑小區內排水管渠全面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科學化運營維護的城市。
《條例》通過立法對此予以確認,規定建筑小區(包括住宅、商業、工業、商住混合等小區)的共用排水設施可以由各區政府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管理,有關設施的產權關系不變;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建筑小區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有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應急措施的義務。
深圳還變通上位法,簡化排水許可程序,在規定排水戶應當申領排水許可證的同時,規定從事營業面積較小或者排水量較少,且排水污染物濃度較低的排水戶無需申領排水許可證,可僅辦理備案。
拒不停止違法排水將被禁排
為加強源頭管理,深圳明確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排水設施也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
《條例》則從三個方面對排水設施進行保護:一是明確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明確安全防護區范圍根據管徑大小,原則上為管道外側5米或1.5米以內;二是新增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規定,增加了“禁止向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擅自開啟或者關閉排水設施閘門”等規定;三是細化涉及排水設施的施工作業要求,明確了在安全防護區范圍內施工作業或者道路養護,拆除、移動市政排水設施,以及臨時封堵排水管網或者改變排水流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此外,排水主管部門將對排水行為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針對拒不停止違法排水行為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違法排水行為的排水戶,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措施。